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在公共交通工具、场站范围内举办或者实施可能引发客流规模聚集、影响公共交通运营治安管理秩序的活动或者行为的,应当征得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同意,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