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交通工具、场站治安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在公共交通工具、场站范围内举办或者实施可能引发客流规模聚集、影响公共交通运营治安管理秩序的活动或者行为的,应当征得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同意,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