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进站的人员、物品和公共交通工具实施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对安全检查发现的违禁物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公共交通经营者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提高安全检查识别能力和效果,并推动落实国家有关安检互认、减少重复安检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