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是指从事客运经营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场站范围内的治安管理。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电车、长途客车、城市轨道交通和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本条例所称场站是指与公共交通工具相关的公共汽电车车站(站点)、汽车客运站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车站及线路等。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