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树立运营服从安全的理念,建立治安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机制,落实巡查巡检责任,及时发现、消除可能影响公共交通安全的风险隐患,重大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