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处理,并进行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