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处理,并进行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