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联系沟通渠道,听取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对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