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