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人员数量较少、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符合国家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