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