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协作配套、协同创新、共建载体、资源共享等形式,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科技、商务等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人才、供需等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