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市场开拓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设置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