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支持。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开展供应链创新,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前加计扣除。

运用财政补助机制鼓励中小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