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创业创新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科技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建设培育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增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法律政策咨询、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功能。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投资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