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创业创新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用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产业用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