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工作,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市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实施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开展分类指导、梯度培育、投融资对接等服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