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支持中小企业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