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省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信贷风险补偿、增信、贴息等方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减少贷款附加费用,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