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