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和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推进法治副校长实质化履行责任,运用以案释法、模拟法庭等方式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根据情况和需要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