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二)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统筹利用教育资源,通过家长学校等多种方式,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三)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早期发现和预警机制;
(四)依法承担其他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妇女联合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
(二)推进城乡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
(三)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四)依法承担其他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