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汽车租赁合同的;

(二)未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的;

(三)未按照规定维护租赁车辆的;

(四)将车辆租给未持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承租人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伪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