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