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维修车辆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台帐、机动车维修档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