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外设置客运售票点或者从事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业务,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