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按照规定为合法进站(场)的客运车辆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的;(二)擅自接纳未经批准进站(场)营运的车辆在站(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