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个小时。

客运车辆行驶公路营运里程与驾驶员的配比、安全监管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