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行包安全检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对进站的行包进行安全检查。

行包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旅客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