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四节 货物运输经营第三十三条有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除驾驶人员外,应当随车配备押运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