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货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混合装载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要求不同的货物;

(二)使用非集装箱专用卡车运送集装箱;

(三)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四)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