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四节 货物运输经营第三十四条有效货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混合装载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要求不同的货物;(二)使用非集装箱专用卡车运送集装箱;(三)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四)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