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四节 货物运输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整合道路货物运输资源;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采用甩挂运输方式,建设、改造满足甩挂运输要求、装备先进的道路运输站(场),按照标准化的生产业务流程和设施设备开展甩挂运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