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三十条有效鼓励企业或者个人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站,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提供休憩、餐饮、保洁等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