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机场客运站、铁路客运站、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客运码头等单位,应当划定出租汽车行驶路线和专用候车区域,向出租汽车开放运营。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按序发车。除经营性的专用停车场(站)外,其他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管理单位不得向临时停靠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