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检验,保证营运车辆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新车辆的,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合理设置出租汽车交接班时间,满足公众出行需求;

(五)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