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不符合原取得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