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核发;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核发,并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