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安全驾驶,规范作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

(二)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