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落实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配建标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在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通行、财政投入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优先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