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第十五条有效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二)超过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三)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四)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装卸行包;(五)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