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