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第十三条有效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