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变化情况,可以适时调整客运结构,完善客运布局,满足公众出行要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