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九条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应急运输任务的,由车辆实际使用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承担相应运输费用,并对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