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