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

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