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挖掘、占用机耕道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恢复原状;严重影响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