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发展各种经济成分、各种经营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机耕、机播、排灌、植保、收割、烘干和农副产品贮藏、保鲜、加工、运输等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