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