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