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能源、旅游、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建立精密监测及精准预报体系,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和风险预估,推动气象灾害防御纳入行业发展规划,提升重点行业领域气象服务保障水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