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或者产品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