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