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